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18號

分配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鄧雅心

原告
陳正道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品君律師
被告
陳達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主張依兩造間之委任契約,訴請被告分配租金(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核非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件,先予敘明。次查,被告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號之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原告固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情(見本院卷第9頁),惟原告就被告以上開處所為住所之情,並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自難據此逕認被告以上開處所為其住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1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