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瑞昶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祥
- 被上訴人
- 王李款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予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