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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饒金鳳

上訴人
瑞昶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祥
被上訴人
王李款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複代理人
蕭予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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