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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25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宋泓璟

上訴人
簡慧穎
被上訴人
曼士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125號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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