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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4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許品逸

上訴人
趙益來
上訴人
謝桂姬即順意商行、瀧安商行
被上訴人
黃俊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9,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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