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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王雅雯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買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對被告張買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告張買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張買等人提起拆屋還地等事件,惟被告張買已於111年5月3日遷出國外,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原告亦表明其查無被告張買之外國送達住所之地址,自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囑託送達,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聲請對被告張買為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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