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2號
- 原告
- 許嘉倩
- 訴訟代理人
- 李哲賢律師
- 被告
- 陳幸子
- 被告
- 許世琪
- 被告
- 許銘鋒
- 被告
- 許銘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展瑋律師
- 被告
- 長興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33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