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介壽民營零售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靜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至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3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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