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84號
- 原告
- 周玟盈
- 被告
- 佳永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安
- 被告
- 林威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73號),經債務人即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