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立信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見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同星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徐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386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