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
    王欽堂、廖淑芬

  • 當事人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億源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尚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6號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 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是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41,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俞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