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3號
- 原告
- 彭琇苑
- 被告
- 寶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婉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交友服務平台-RWD服務平台系統開發合約書(合約編號:O00000000_1)及填meme交友服務平台-RWD服務平台系統開發合約書(合約編號:O00000000_2)契約關係,主張解除上開2 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價金新臺幣51萬9,044元。查原告所提上開2 開發合約書之第10條第2 點,均約定兩造因上開2 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2份合約書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214頁、第253頁),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