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高文淵
- 法定代理人陳光煒、潘仕祥
- 原告連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玄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玄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仕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上訴部分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60,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789元,以 上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5,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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