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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5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張筱琪

上訴人
即原告
萬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嬥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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