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81號
- 原告
- 李坤鎔
- 被告
-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提起本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於同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救字第235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原告於111年11月25日收受該裁定,未提起抗告,該裁定已告確定,有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35號訴訟救助卷內所附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可稽。是原告於111年11月25日收受本院上開命補正之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