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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7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胡修辰

原告
森利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馮秀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福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地上物(如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3月10日板土複字第0409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載A、B、C、D、E區域,面積合計為178.77平方公尺)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予原告(見本院卷一第435頁)。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占用土地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8萬7,632元【計算式:81,600×178.77=14,587,6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0,392元,扣除已繳之5萬9,014元,尚應補繳8萬1,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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