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道環展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遠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張招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2,458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6,051元×面積38.78平方公尺=62萬2
,45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一第41頁、本院卷二
第1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