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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96號

確認使用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賴彥魁

上訴人
即被告
道環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遠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張招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2,458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6,051元×面積38.78平方公尺=62萬2

,45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一第41頁、本院卷二

第1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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