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03號
- 原告
- 蔡劻冀
- 被告
- 益昕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益守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詩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蔡劻翼」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劻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