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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許品逸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日向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郁盛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凌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輔慶
訴訟代理人
劉安宇律師

李增胤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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