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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協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豐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建重即建重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萬0,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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