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1號
- 原告
-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緞緞
- 被告
-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繳交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並未繳納其餘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0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為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