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銷售佣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宋家瑋
- 法定代理人陶德天、賴志忠
- 當事人大心廣告有限公司、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7號 原 告 大心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德天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許書豪律師 被 告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忠 被 告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銷售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2,22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4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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