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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號

給付逾期罰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童月卿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嘉鴻
即反訴原告
西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8月1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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