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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李信宮劉睿湘富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美惠陳麗卿高文昌陳茂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3號 原 告 李信宮 劉睿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 告 富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永安 被 告 林美惠 陳麗卿 高文昌 陳茂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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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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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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