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楊千儀
- 當事人李信宮、劉睿湘、富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美惠、陳麗卿、高文昌、陳茂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3號 原 告 李信宮 劉睿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 告 富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永安 被 告 林美惠 陳麗卿 高文昌 陳茂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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