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趙伯雄
- 當事人許建興、劉立涔即孫記豆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許建興 被 上訴 人 劉立涔即孫記豆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4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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