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隆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嘉美間因111年度訴字第83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02,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8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嘉美間因111年度訴字第83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02,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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