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8號
- 原告
- 廖欣宜
- 被告
-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志雄
- 被告
- 戴維辰
- 被告
- 高丙儒
- 被告
- 盤明偉
- 被告
- 謝承諴
- 被告
- 李君右
- 被告
- 彭翊瑄
- 被告
- 詹珮琪
- 被告
- 謝弘鋊
- 被告
- 侯杏欣
- 被告
- 林青苡
- 被告
- 洪筱涵
- 被告
- 蔡明璇
- 被告
- 林思宥
- 被告
- 藍美玲
- 被告
- 黃忠臣
- 被告
- 吳志雄
- 被告
- 曼哈頓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柯玉輝
- 被告
-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芳裕
- 被告
- 漁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先茹
- 被告
- 臺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蒂夫(Ulrich Stef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時固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因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裁定其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51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6日送達於原告址,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