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 原告
- 東煒庭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素雲
- 訴訟代理人
- 余信達律師
- 被告
- 劉炳宏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哲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25,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4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4,464 元(計算式:179,464 -5,000 =174,464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