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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東煒庭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雲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被告
劉炳宏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複代理人
顏哲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25,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4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4,464 元(計算式:179,464 -5,000 =174,464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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