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耀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元宏間因111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有關因財產權上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拾貳元;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玖仟參佰零拾貳元(計算式:144,802+4,500=149,3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