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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即被告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元宏間因111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有關因財產權上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拾貳元;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玖仟參佰零拾貳元(計算式:144,802+4,500=149,3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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