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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
    周德興、林黎真

  • 當事人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興 被 上訴 人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6,37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一、依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 出匯率美金兌換新臺幣27.785元計算,是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美金605,679.9元,折合新臺幣為16,828,816元(計 算式:605,679.9×27.785=16,828,816,元以下四捨五入)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8,326,379元(計算式:16,828,816元+1,497,563元=18,32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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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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