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德興
- 被上訴人
-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林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6,37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依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
出匯率美金兌換新臺幣27.785元計算,是上訴聲明第一項請
求給付美金605,679.9元,折合新臺幣為16,828,816元(計
算式:605,679.9×27.785=16,828,816,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8,326,379元(計算式:16
,828,816元+1,497,563元=18,326,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