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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廣東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育航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庭律師
被告
鑫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鑫賢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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