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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張筱琪

  • 當事人
    渶得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陳姿君簡一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渶得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姿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一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 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8萬8,000元(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70號確定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3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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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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