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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筱琪

上訴人
即被告
渶得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姿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簡一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8萬8,000元(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70號確定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3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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