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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
    陳武華

  • 原告
    富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啟育陳啟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富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華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陳啟育 陳啟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案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3日裁定命在該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案件業於112年4月25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及卷宗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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