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王江煜
- 即被告
- 江江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銘樹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敬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易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屋結算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5,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