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給付交屋結算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許品逸

反訴原告
即被告
王江煜
即被告
江江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易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屋結算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5,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