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 原告
- 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光榮
- 訴訟代理人
- 侯傑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文愷律師
- 被告
- 陳文勲
- 訴訟代理人
- 陳鈺璇
- 被告
- 秦傳隆
- 被告
- 陳水蓮
- 被告
- 張偉鈺
- 被告
- 張品鈺
- 被告
- 陳雅婷
- 被告
- 陳進益
- 被告
- 王陳金英
- 被告
- 李陳金鳳
- 兼上列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進陽
- 被告
- 陳泱同
- 被告
- 陳彥同
- 被告
- 陳彥圭
-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 陳昱宏
- 被告
- 王政鈞
- 被告
- 王姿雲
- 被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品君律師
李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共有人編號6、10、11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6 7480/10000 7480/100000 10 12467/10000 12467/100000 11 2494/10000 2494/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