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39,1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1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