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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連士綱

上訴人
即被告
官文成即月夜越美視聽歌唱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34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55,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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