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 原告
- 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靜華
- 訴訟代理人
- 鄭佑祥律師
- 被告
- 冠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17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25萬926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萬3088元,扣除原告前繳之17萬3568元,原告尚應繳納6萬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