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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楊千儀

上訴人
楊琇媖

楊琇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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