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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鄧雅心

原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被告
林榮信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告
唐蕙媛
被告
林偼安
被告
林聖峰
被告
林俊宏
被告
林俊良
被告
林永舜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律師
被告
林芝含
被告
林韋佑
被告
林芸含
被告
林聖凱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文
複代理人
鍾毓理律師
被告
林俊男

林永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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