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 原告
-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年吉
- 訴訟代理人
- 周仕傑律師
- 被告
- 林榮信
- 訴訟代理人
- 王尊民律師
- 被告
- 唐蕙媛
- 被告
- 林偼安
- 被告
- 林聖峰
- 被告
- 林俊宏
- 被告
- 林俊良
- 被告
- 林永舜
-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毓理律師
- 被告
- 林芝含
- 被告
- 林韋佑
- 被告
- 林芸含
- 被告
- 林聖凱
-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麗文
- 複代理人
- 鍾毓理律師
- 被告
- 林俊男
林永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 編號 應找補之人 應補償被告林榮信之金額 1 原告 33,452,111元 被告唐蕙媛 864,870元 被告林俊男 1,366,809元 被告林永舜 100,997元 被告林聖峰 138,859元 被告林永睿 123,524元 被告林俊宏 36,373元 被告林俊良 36,360元 被告林聖凱 61,769元 被告林偼安 250,599元 被告林芝含 77,107元 被告林韋佑 48,192元 被告林芸含 48,192元 總計 36,605,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