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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翠琪

原 告
利得惠國際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黃國銘
訴 訟 代理人
陳宜君律師
被 告
安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岱晏
被 告
吳岱晏
吳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答詢表2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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