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原告
- 張政哲
- 訴訟代理人
- 陳澤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昱朋律師
- 被告
-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姚
- 被告
- 宋大智
- 被告
- 陳張燕秀
- 被告
- 陳玲
- 被告
- 黃淑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文愷律師
侯傑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重訴字第58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 原 告 張政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1 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林昱朋律師 被 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侯傑中律師 更正後之記載 原 告 張政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1 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林昱朋律師 被 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 被 告 宋大智 住○○市○○區○○路000號之3 陳張燕秀 住○○市○○區○○路000號9樓 陳玲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黃淑華 住嘉義縣○○鄉○○村○○街00號 上 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侯傑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