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張政哲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昱朋律師
被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
被告
宋大智
被告
陳張燕秀
被告
陳玲
被告
黃淑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侯傑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重訴字第58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 原   告 張政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1             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林昱朋律師 被   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侯傑中律師 更正後之記載 原   告 張政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1             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林昱朋律師 被   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 被     告   宋大智    住○○市○○區○○路000號之3             陳張燕秀  住○○市○○區○○路000號9樓             陳玲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黃淑華    住嘉義縣○○鄉○○村○○街00號 上  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侯傑中律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