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昱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貞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被告
荻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展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