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重訴字第594號
- 原告
- 地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珊
- 訴訟代理人
- 余育軍
- 訴訟代理人
- 廖家惠
- 被告
- 吳英妙
- 被告
- 徐光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昊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認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