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張筱琪
- 法定代理人彭智祺
- 原告江李秀英、江俊杰、江國權
- 被告誠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原 告 江李秀英 江俊杰 江國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信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誠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祺 訴訟代理人 楊榮宗律師 吳庭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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