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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筱琪

上訴人
即原告
江李秀英
即原告
江俊杰
即原告
江國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誠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44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⒈ 江李秀英 554萬8,608元 9萬9,652元 ⒉ 江俊杰 4,355萬4,122元 62萬0,742元 ⒊ 江國權 4,910萬2,731元 69萬4,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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