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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王婉如

  • 當事人
    點石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震宇李黃秀敏李有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點石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震亞 上 訴 人 楊震宇 被 上 訴人 李黃秀敏 李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計算式:17,447,279元-12,350,371元+17,159,480元-1 2,800,903元=9,455,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98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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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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