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朱昱翰、陳寶桂
- 原告晟通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以法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以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翰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晟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即212顆以太幣),上訴利益應以被上訴人起訴時(即民 國111年10月13日)1顆以太幣兌換新臺幣(下同)4萬1,040.32 元(見本院卷一第38-1頁)計算之,核定為870萬0,548元【計算式:41,040.32×212=8,700,54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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