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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賴彥魁

上訴人
即原告
晟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桂
上訴人
即被告
以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翰
上訴人
即被告
江益政

郭羿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兩造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定均於同年8月1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47、449、453頁)。茲已逾期,均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二第475至497頁),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均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均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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