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晟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桂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以法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昱翰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益政
郭羿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兩造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定均於同年8月1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47、449、453頁)。茲已逾期,均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二第475至497頁),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均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均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